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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5-12-28 16:33:33  来源:  作者:  浏览:

 

 

各医疗卫生机构: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普及健康教育等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精神,现就在我县范围内开展义诊活动的组织管理通知如下:

一、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在本县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县卫生计生委医政股备案。

二、义诊组织单位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表,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组织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资格证、注册证复印件。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三、县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对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四、参加义诊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卫生计生委注册执业的医务人员,在义诊时佩带本单位统一印制的胸卡。

五、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县卫生计生委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责成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县卫生计生委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视为非法行医。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上级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在义诊中存在欺骗、误导群众就医的不正当行为,以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附件:1.义诊情况说明表

2.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

                           太和县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23日

关于对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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