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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太和民康医院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时间:2016-01-11 16:06:40  来源:  作者:  浏览:

 

 

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

经太和民康医院申请,县卫计委于2015年11月18日,组织县卫生监督所、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联合对该医院进行现场评估。经12月9日研究同意,并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新增太和民康医院为太和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其运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凡是超范围执业服务的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设施服务范围》(皖卫农〔2006〕128号)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规范病人收治,对无指征住院患者不放宽入院标准,对执行单病种付费患者不降低出院标准,对列入省重点监控的妇科炎症、前列腺疾病、泌尿系结石、鼻中隔偏曲、脑梗死、肛周疾病、颈椎腰椎疾病、一过性疾病(如:心绞痛、眩晕、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椎基体动脉供血不足等)、一般无需住院治疗的常见疾病(如:上呼吸道感染、鼻炎、鼻窦炎、胃炎、肠炎、胃肠炎、扁桃体炎、体表良性肿瘤以及口服药物可控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病种严格把关,合理收治。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严禁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四、此通知从2015年12月30日起执行。                 

 

太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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