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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退出村医政策范围内无物证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1-11 16:13:33  来源:  作者:  浏览: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政策范围内无物证退出村医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完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太政办秘〔2015〕101号)和县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太和县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太卫农〔2015〕18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客观真实、严格把关”的原则,采取“证人可靠、组织调查属实、公示无异议”的方式认定。

二、证人资格

证人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或基层两委干部,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主要为原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同事或其他知情人。证人必须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

申请人只在一个单位、只有一个时段工作的,其证人不少于3人;申请人只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有间断的,其每段时间的证人均不少于3人;申请人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每个工作单位、每段时间的证人均不少于3人。

三、认定机构

县政府为政策范围内无物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政策范围内无物证退出村医进行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初审认定结论。

四、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政策范围内无物证退出村医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并提供3名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2、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条件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卫生院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等出具意见。

4、外调查证。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人信息,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对证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证人工作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5、取得证言。符合条件的证人签订承诺书,如实填写证人证词,调查人员做好调查笔录。证人对出具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资格审定。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证人证词,结合外调查证结果,对政策范围内无物证退出村医的身份和工龄进行逐一审查,作出初审认定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政策范围内无物证退出村医,乡镇初审公示、县审核公示、市级、省级部门备案、补助经费发放等按照《太和县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程序、方法同持有物证人员。

五、其他要求

1、按1978年(含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1978年以后工作的、保健员身份的人员,分三类整理上报,上报时间见附表1。上报的乡镇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公示表、核实汇总表加盖乡镇政府公章。调查笔录具办人签字并加盖乡镇审核专用章。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同志在认定核实表中“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初审意见”栏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2、政策范围内无物证退出村医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造成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证人作伪证或证言证词严重失实的,由纪检监察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3、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退出村医,在领取补助前填写领取补助个人承诺书(见附表2)。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资格,追缴其工龄补助,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追究初审单位负责人和具办人责任。

附表:1、无物证退出村医上报时间安排表

2、退出村医领取补助承诺书

太和县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5日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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