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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全面启动2016年新农合筹资工作
时间:2015-11-09 15:37:11  来源:asia28365  作者:asia28365  浏览:

 

为切实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我县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由2015年每人100元提高到每人120元,与中央、省级配套资金统一缴存新农合基金专户统筹使用。2015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全面完成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金的筹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各乡镇根据《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召开了筹资工作动员会,并对新农合筹资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县委县政府对2016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做出要求: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要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宣传,积极动员农民参合;三是要明确筹资任务,规范筹资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四是要明确筹资对象,让参合群众明白为什么要参合,从而乐意自愿参合;五是要明确筹资时间,让参合群众在本时间段内尽早参合,以免延误参合;六是要认真核对参合人员信息,确保参合人员信息准确无误,做实新农合基础数据库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同时要认真核对2016年参合人员信息,避免虚假参合和重复参合现象发生。

在筹资过程中,凡属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随父母参保。长期居住在我县的非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未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在我县参保。可为参保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保资金。参保城乡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计入该户人口数)全员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否则不予报补。下列情况人员可不随户参加:1.应征入伍的;2.已离婚但户口未迁移的;3.正在服刑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其他类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也不予重复报销。在职职工子女凡未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资金由县民政局统筹代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或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人员,其个人参保资金由县卫计委统筹代缴。

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的经济负担,2016年将继续落实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2016年在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额的同时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报补比例,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大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额从新农合筹资款中划拨,农民不需要额外缴纳大病保险费用。

新农合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是非常重要的惠民工程,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2016年筹资标准略有提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圆满完成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任务。(太和县卫计委农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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