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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单
时间:2015-11-14 11:06:43  来源:  作者:  浏览:

 

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目的是让群众能看得起病,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资金来源:一是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参合资金每人120人;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410元,全年每人共530元。

二、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

(一)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分类

县内医疗机构

县外医疗机构

省外医疗机构

 

Ⅴ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Ⅱ、Ⅲ、Ⅳ类

Ⅰ、Ⅱ、Ⅲ、Ⅳ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卫生院、乡镇一级医院

二院、五院、县城一级医院

县医院、中医院

省内

省外

被处罚的医院

起付线

200

省定

省定

省定

当次住院费用的25%(1200-20000)

省定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90%

85%

80%

70%

70%

55%

    有关说明:① 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药补充药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内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表1中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② 非即时结报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院,表1中比例可下调5个百分点。

 

(二)实行大病保底补偿
Ⅰ、Ⅱ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分段保底补偿比例见下表: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0%

50%

60%

 

(三)2016年住院报销费用封顶线为20万元。

 

 三、转诊

 (一)县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只设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的,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二)转诊到省内省市级医院就诊。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的(急诊急救除外),原则上补偿待遇不变。

 (三)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未经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以及保底补偿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但以下三类情形之一者须除外: 

 1.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记录。

 2.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3.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四、普通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以户为单位全年封顶,户内人员可调剂使用,每户年报销封顶金额为户参合人口数乘以120元,家庭成员中每有1位60岁以上老人,在原来基础上报销封顶金额提高50元。当年未达到封顶金额的剩余费用可滚存至下年度使用,但不允许提取现金。健康一体机中包含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纳入签约服务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单次结算。

 五、慢性病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我县慢性病门诊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4000元。凭身份证及慢性病就诊证按季度定期累计结报一次。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特殊慢性病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实行定期累计结报,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各地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六、已购买商业保险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患者报补

 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太和县新农合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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