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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11-16 17:47:12  来源:  作者:  浏览:

 

太政办秘〔2015〕99号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太和县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太和县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全面完成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金的筹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参保率达到95%以上。原则上,各乡镇实际筹资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水平。

各乡镇收缴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任务以县统计局2014年度末统计的我县总人口为基数统一收缴(见附件1)。

二、参保对象

(一)凡属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随父母参保。

(二)长期居住在我县的非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未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在我县参保。

(三)可为参保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保资金。

(四)参保城乡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计入该户人口数)全员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否则不予报补。下列情况人员可不随户参加:1.应征入伍的;2.已离婚但户口未迁移的;3.正在服刑的。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其他类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也不予重复报销。在职职工子女凡未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筹资标准及个人筹资部分缴纳方式

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30元。其中: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中央、省、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10元。

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资金由县民政局统筹代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或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人员,其个人参保资金由县卫计委统筹代缴。县民政局、卫计委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上述对象基数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应按照其名额不突破县民政局、卫计委下达指标数的要求,于2015年12月1日前将以上对象花名册报县新农合中心。县民政局、卫计委要及时与县新农合中心核实统筹代缴人数,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统筹代缴资金划拨到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四、参保城乡居民享受补偿时限

城乡居民缴纳个人参保资金后,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规定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待遇。

五、工作步骤

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从2015年11月6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6日至11月10日)

制定下发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筹资工作动员会议,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设立宣传栏、悬挂条幅、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筹资政策,引导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

(二)基金收缴阶段(11月11日至12月31日)

各乡镇组织人员入户统一收取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并登记造册,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缴费专用收据,票据上注明参保人员姓名。各乡镇要于每日下午5:00前向县新农合中心上报筹资进度(见附件2),及时将收缴的基金上缴到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同步整理完善好相关资料报县新农合中心,12月31日前务必全部完成。邮箱:thxxnh@126.com,联系电话:8669972。

(三)信息审核写入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乡镇要认真收集2016年新增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仔细核对2016年参保人员的家庭住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与户主关系、参保户户口类型(农业和非农业)、参保人性质(一般农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优抚对象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无误,避免虚假、重复参保现象发生。抽调专业技术过硬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根据收集和核对的实际参合情况,准确录入2016年新增参保人员信息。12月31日前要完成参保城乡居民信息写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将筹资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明确各乡镇政府乡镇长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筹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通力协作,确保筹资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县政府将对参合率在95%(含95%)以上的乡镇,按参合人口数每人1.0元的标准奖励;对90%(含90%)-94%的乡镇,按参合人口数每人0.5元给予补助;对90%以下的乡镇不予补助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强化宣传引导,动员居民参保

各乡镇要认真总结过去筹资工作的好经验,组织学习中央、省、市、县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会议、标语、宣传单、典型实例、等多种形式,动员广大群众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充分利用亲朋好友的信息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与外出务工人员取得联系,宣传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参保,努力提高参保率,扩大覆盖面。

(三)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筹资工作中,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在未委托的情况下,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垫资代缴参保资金。在收取群众个人参保资金时,要建立参保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资金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各乡镇要认真填写收费专用票据、缴费人员信息,参保须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户内参保人员姓名应准确填写在缴费收据上。缴费人员、人数与开票的人员、人数要完全一致,不得出现错、重、漏现象。所领取的专用收款收据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的,要和已开据的专用收款收据存根一并清理核实汇总,各乡镇财政所核对备案。发放票据时,各村筹资负责人务必标明票据去向;回收票据时,负责人务必注明票据使用明细。在收取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时,要及时将资金划转到县新农合基金专户,防止基金被截留、贪污或挪用,做到专款专账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信息收集,保证信息准确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收集的要求,全力信息收集工作,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的信息,准确填写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登记表。要采取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间、定责任的办法,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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