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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先治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的通知
时间:2014-01-16 16:51:24  来源:  作者:  浏览: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先治病、后付费”

诊疗模式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

现将阜阳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先治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的通知》(卫农〔2013〕3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阜阳市卫生局文件

卫农〔2013〕374号

关于实行“先治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分局,市级医疗单位:

为更好地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周到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总结评估我市部分医院开展“先治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公立医院中全面实行“先治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政策,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深化“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改善服务流程,改变“先交钱、后治病”的传统服务模式,实行“先治病、后付费”,为更多的病人开通生命“绿色通道”,确保病人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并尽最大努力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医疗机构

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先治病、后付费”诊疗模式。

(二)享受“先治病、后付费”的患者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2.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合并的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

3.“三无”病人(无姓名、无住址、无陪护人);

4.非上述情况,但病情严重,需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治的。

(三)下列情况不享受“先治病、后付费”,仍执行先交住院押金的模式

1.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者;

2.因打架斗殴受伤治疗者;

3.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

4.其它自费医疗者。

三、实施办法

(一)纳入新农合的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缴纳住院押金,但须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见附件),并将其新农合就诊证/卡及本人或陪同人身份证复印件交住院处保管,以作费用抵押。

(二)病人出院结算时只须向医院支付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三)病人出院结算时将个人承担费用一次性结清后,住院处即可将病人的新农合就诊证/卡等归还。

(四)病人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个人应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据困难证明,并加盖镇(街)民政部门公章后,与医院协商延期或分期还款,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五)病人医疗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医疗费用的,今后将不再享受“先治病、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同时医院也可根据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实施“先治病、后付费”是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政策的重要体现,既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又有利于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增进病人满意度。同时,通过实施这一措施,能充分体现新农合政策的保障作用和医院的公益性。因此,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实施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在切实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确保医院不受损失,真正把这项工作变成为一项方便群众的惠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身份核查。各医院住院处工作人员在为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要告知病人或家属医院实施该项工作措施,同时要严格审查患者的身份和相关证件,看是否符合“先治病、后付费”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与病人或家属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向病人或家属告知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证件作抵押;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做出解释,并按规定收缴住院押金。

(二)对纳入“先治病、后付费”范围的病人,各医院相关临床科室应根据病情告知病人或家属治疗该疾病所用的大体费用,并每天向病人提供费用清单。同时,在临近出院1—2天时,管床医生或护士应预先向住院处查明病人个人应承担的大致费用,并及时告知病人或家属,以备病人或家属筹款结账,但住院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催促病人或家属缴纳住院押金。

(三)加强宣传引导,让群众明白放心。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院要对“先治病、后付费”服务模式通过医院大屏幕、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让来院就诊的病人理解支持这项工作,让群众“花明白钱、看放心病”,真正把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全力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附件: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

                    阜阳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25日

 

 


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

 

甲方(患方):                

乙方(医院):                  医院

 

为更好地让甲方在住院期间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方便甲方住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住院期间,甲方可以预交医药费中个人承担的费用。但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供其医保证(或新农合证)、身份证等证明作抵押。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日费用清单,以备甲方查询。

三、乙方须在甲方出院前1-2天内向甲方或甲方的家属告知其住院期间的大体花费和个人应承担的大致数额,以备甲方筹措住院费用。

四、甲方出院时应据实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时扣押甲方或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以作抵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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